深圳市龙岗区第七届人大代表庄桂雄被判职务侵占犯罪

庄桂雄,曾任政协深圳市第七届常务委员,现任深圳市龙岗区第七届人大代表。曾任深圳市道教协会副会长(主持工作),并担任中国道教协会及广东省道教协会理事,曾任深圳市玄武观管委会主任。

2022年10月25日,庄桂雄及其妻子陈佩贤被羁押,次日一同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庄桂雄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年5月10日被正式逮捕。2025年5月7日,庄桂雄被龙岗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同年5月15日,陈佩贤亦被同一法院以相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25年12月3日,庄桂雄二审即将开庭。

2025年8月15日,西政三位在国内刑法学界有影响力的刑法学专家,出具了《关于庄桂雄、陈佩贤职务侵占一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以下简称“专家论证意见”)。

三位专家就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庄桂雄、陈佩贤构成职务侵占罪发表了论证意见。

在《专家论证意见》“三、专家论证意见”部分的一开始,就结论性地提出了“从本案现有证据看,证明庄桂雄、陈佩贤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专家论证意见》紧扣“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这一主线逐一开展分析。

一、在100万元的问题上,一审判决认定庄桂雄职务侵占金额为764,708元,加上2018年12月至2021年9月间,发给员工冯某某的工资115,116元,合计879,824元。《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指控庄桂雄、陈佩贤对玄武观100万元中的764,708元有着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原因在于庄、陈两人没有虚构涉案资金用途。这100万元明确记载为“付开法会费用”,并且是陈佩贤以个人借款方式借出,玄武观履行了借出方的审批手续。资金后虽转至陈佩贤个人账户但没有因此导致法会未开成,或法会资金系由玄武观另行支付,如此则可认定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事实上,法会确实举办了,但目前既无证据证明除涉案的100万元之外,玄武观另行支付过费用;亦无证据证明除庄桂雄及其家人外,还有其他人支付过费用。相反,有大量证据证明庄桂雄及其家人垫支,为玄武观举办法会采购了大量物资。

《专家论证意见》认为,“庄桂雄、陈佩贤在将100万元转出玄武观对公账户时没有虚构涉案资金的用途,并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假借‘付开法会费用’名义,将资金‘套取’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的情形”。

二、关于员工冯某某的工资115,116元,一审认定属于玄武观小店侵占了玄武观的资金。但《专家论证意见》则揭示了“玄武观属于个人自建的小型宗教活动场所,采取的是家庭式经营、管理模式,其与玄武观小店之间是互补共生关系,在人员管理、使用上存在一定的交叉”这一事实。从历史沿革看,玄武观与玄武观小店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就已存在,并一直由庄桂雄母亲,也是玄武观创立者和住持身份的张碧琴及其家人经营管理。《专家论证意见》认为,冯某某的单位归属要从玄武观与玄武观小店的经营管理模式以及二者之间的互补共生关系来进行实质判断,不能仅仅因为冯某某在玄武观小店参与了部分经营活动,就直接认为其只是玄武观小店的工作人员。

《专家论证意见》还指出,冯某某“并非单纯是玄武观小店的人员,其也参与玄武观的经营管理工作。”她担任住持张碧琴的助理,全面协助张碧琴处理玄武观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如担任潮汕方言于普通话之间的翻译、协助办法会、协助接待来访人员等,玄武观对其有考勤记录,在玄武观和玄武观小店的经营管理人员使用有交叉的情况下,其也按照住持张碧琴的安排,参与了玄武观小店的部分经营事项。

《专家论证意见》中大量引用了最高检、最高法有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把经济纠纷错误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的有关文件精神,强调要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案件处理结果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庄桂雄,作为宗教界爱国首领始终注重引领信众积极开展社会公益行动,为社会造福,充分发扬“齐同慈爱,济世度人”的道教优良传统,自己捐款捐物的同时还向社会道众发出倡议。庄桂雄说:我虽被失去三年多的自由,经受了身心的折磨;我的爱国爱党之心永恒,只要社会需要,我的奉献之心时刻准备着!